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本局收發文編號自每年歲首開始,由第一號起順序編至年終為止,不得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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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條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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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條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一、收到機密文件,應將條碼黏貼於封套上並於電腦系統中登錄,主旨登載密不錄由,且於密件收文簿上登記,…
- 第37條本局文書處理除本章之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文書處理手冊及文書流程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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