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3條 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工作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從事專利審查官工作三年以上,或本辦法施行前本局聘用之專業人員曾從事專利審查工作八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者。二、經專利高級審查官專業訓練合格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