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從事專利商標審查工作之聘用專業人員資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查專利、商標案件,依本法第五條聘用之專業人員得依其資格分別從事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及商標助理審查官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