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