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組分二科辦事;其職掌如下:一、公用電業科:(一)電業政策、電業法相關法規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變電所裝置規則、電業供電電壓週率標準、電業控制設備裝置規則與相關電力技術法規之研訂及執行事項。
(三)公用電業發、輸、配電工程計畫之審查事項。
(四)公用電業電廠籌設許可、工作許可及電業執照核(換)發之審查事項。
(五)公用電業發、輸、變電設備運轉之督導及查驗事項。
(六)公用電業營業規則、電價表之審議、消費者保護及用戶申訴事項之處理事項。
(七)公用電業營運管理與財務、業務報告及兼營事業之審核事項。
(八)公用電業機器、儀器設備國內無產製及技術服務事項之審核事項。
(九)電力工程業與用電場所關於電力工程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之督導事項。
(十)電力系統相關技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及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公用電業業務事項。
二、民營發電科:(一)民營電廠、自用發電設備、汽電共生系統與相關法規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民營電廠開放計畫之擬訂與建廠土木、建築、機電及相關證照辦理事項。
(三)民營電廠籌設許可、工作許可及電業執照核(換)發之審查事項。
(四)民營電廠與汽電共生系統購售電價格之審議及購售電合約爭議調處事項。
(五)民營電廠建廠用地、電源線用地計畫審核事項。
(六)民營電廠建廠用地、電源線用地之土地容許使用、變更編定及相關事項。
(七)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及登記證核(換)發之審查事項。
(八)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之審核、登記、查驗事項。
(九)民營電廠、汽電共生系統之環評會勘、聽證會及後續追蹤事項。
(十)民營電廠及汽電共生系統環境工程、污染防治之輔導事項。
(十一)民營電廠進口設備國內無產製證明、技術服務免稅證明與審查及核發事項。
(十二)民營電廠建築安全防護計畫之輔導及審核事項。
(十三)民營電業緊急通報系統、災害防救系統之輔導及審核事項。
(十四)民營電廠防護團編組、演習服勤計畫之審核事項。
(十五)民營電廠、汽電共生系統、自用發電設備網路資訊系統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十六)汽電共生系統能源使用效率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之推動、維護及查核事項。
(十七)民營電廠煤炭安全存量制度之擬訂、執行及煤炭安全存量之查核事項。
(十八)我國電力長期負載預測研析及發布事項。
(十九)我國電力長期電源開發規劃研析及發布事項。
(二十)其他民營發電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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