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預算書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公共設施配置規劃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劃事項。
二、工務科: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監造及施工督導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招標及訂約事項。
(三)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估驗及計價事項。
(四)關於加工出口區各項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維護工程之完工決算事項。
(五)關於所在區公共設施檢查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處辦公廳舍土木工程修繕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道路挖掘許可事項。
(八)其他有關土木、建築與公共設施工程之工務事項。
三、建管地政科:
(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建築管理與土地行政法規之研擬及解答事項。
(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土地開發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加工出口區土地開發計畫審議事項。
(四)關於加工出口區土地取得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加工出口區與都市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區域計畫相關業務之建議及協調事項。
(六)關於所在區建築物徵購及拆遷補償事項。
(七)關於所在區土地租用及核配訂約事項。
(八)關於所在區土地租金與公共設施建設費計收標準之擬訂及調整事項。
(九)關於所在區土地租金與公共設施建設費之繳付稽催事項。
(十)關於所在區土地使用管制事項。
(十一)關於所在區建築線之指定(示)事項。
(十二)關於所在區建築物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及雜項執照之核發事項。
(十三)關於所在區建築物施工中之查驗事項。
(十四)關於所在區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安全檢查事項。
(十五)關於所在區建築物使用管理及檢查事項。
(十六)關於所在區建築爭議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七)關於所在區各類廠房之配售及出租事項。
(十八)關於代辦所在區區內事業廠房現值之評估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建築管理、地政及廠房處理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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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條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單位預算之彙編及所屬各分處單位預算之審核事項。二、關於本處作業基金預算之彙編及其附屬單位…
- 第11條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關於本處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關於本處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關於本處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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