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財團法人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過半數同意或經董事會通過。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會計處理之程序,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