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6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6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前二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得予以銷毀。但涉及政府委辦或補助案件,如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