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5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5條 對外憑證之繕製,應至少自留副本或存根一份;副本或存根上所記該事項之要點及金額,不得與正本有所差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