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24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4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會計憑證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