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19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 第19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