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0條 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記帳憑證上得不簽名或蓋章。前項規定之人員,得由各財團法人依其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