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法規: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申請人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者,不收取本項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