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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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