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品項整備機關之權責區分如下:
一、農業部農糧署:負責督導所屬各分署及辦事處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米。
二、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負責督導公、民營產業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食用油及食用鹽。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負責督導進口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
四、經濟部能源署:負責督導石油煉製業、輸入業及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者分區開設中央供應站供應液化石油氣。
前項各整備機關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配售品項之安全存量、盤點實際庫存總量。
二、研訂開設中央供應站作業程序。
三、選定及開設中央供應站。
四、實施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