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4條 配售地區、品項及標準如下:一、配售地區:包括臺、澎、金、馬等地區。二、配售品項:如第二條第一項所稱之民生必需品。三、配售標準:如附表一。四、對使用天然氣用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於天然氣中斷時之替代執行作為,並納入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售準備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整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