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