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八人由本部指派,任期兩年,期滿得指派連任,其餘九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中推選之(現在臺原有之董事、監察人為當然委員)。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就所派委員中指定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耀華公司在臺商股股東所選委員中互選之。本會委員均不支給薪津,但得酌致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