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四人,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有關人員擔任之。前項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