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4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4條 調解委員應詢明當事人兩造之意見,對當事人為適當之勸導,並就實際情況及爭議重點加以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