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1條 調解之申請,除前條第一項拒絕調解之情形外,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定調解期日及地點,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他造當事人得於調解期日前,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電路布局專責機關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