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0條 電路布局專責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繕本送達他造當事人,並限期為是否接受調解之表示,逾期不為表示者,視為拒絕調解。調解申請經他造當事人接受者,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提交本會調解。本會為辦理調解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