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第4條 法規: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90.03.14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公司置總工程師、主任秘書、經理、主任、副總工程師、專門委員、副理、副主任、秘書、組長、工程師、管理師、專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工程員、組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