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礦業政策執行、礦業行政管理、礦區礦場測量劃定、礦場公害事件之調查處理、礦權…
- 第3條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室事項。
- 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9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10條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
- 第11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東區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該處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第12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3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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