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三人、幹事二人至六人,均由本局業務有關人員調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