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由局長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權利人代表、利用人代表及本局業務有關人員兼任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