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會置組長四人,視導、秘書、科長、工程師、管理師、工程員、管理員共四十二人,各組得分科辦事。另人事及會計各置主辦一人,如因業務需要佐理人員應就本會員額撥充之,以上所需工作人員就所定員額向內有關機構調兼或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