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經濟部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九條組織之。
- 第2條本會設主任委員,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或由部長指定顧問或參事一人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就顧問或參事中指定一人兼…
- 第3條本會設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由部長指派有關人員或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4條本會設左列各組,研究並初審有關法規之修訂。第一組:關於組織及投資法規者。第二組:關於工業及礦業法規者。第三組:關於商業法…
- 第5條本會委員除出席本會會議外,並分別參加前條各款各組,其分組之選擇,得自行認定或由主任委員邀定之。
- 第6條本會各組各設召集人一人,由各該組委員互推一人兼任之。
- 第7條本會設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導…
- 第8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本會各組會議,各該組召集人召集之。
- 第10條本會及本會各組,得邀請有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或整理有關修訂法規之資料。
- 第11條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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