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