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