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6條 法規: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6條 專科法醫師甄審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前項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六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前項甄審總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合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