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3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