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22條 法規:法醫師懲戒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22條 法務部執行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將執行命令及決議書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並送法醫師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