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4條 法規: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4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