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法規: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母法 第3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請領法醫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繳交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核發之:一、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二、考試院頒發之法醫師考試及格證書或銓敘部審定有案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相片二張。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