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7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非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法醫師名稱。非領有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法醫師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