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33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獎懲 第33條 法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或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一、犯罪之行為,經判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三、執行業務違背法醫師倫理規範或法醫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四、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法醫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法醫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