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法 第10條 法規:法醫師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相關法規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檢驗及解剖屍體 第10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