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