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5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擔任職務之機關。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