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3條 法規: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第3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