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7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二章 學員 第7條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