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22條 法規: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2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