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5條 法規: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5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庭)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