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16條 法規: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第16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