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七章 衛生及醫療 第37條 看守所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看守所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看守所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被告應配合看守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