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母法 第三章 監禁及戒護 第20條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