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看守所應將被告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看守所應按所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被告分…
- 第12條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
- 第14條看守所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 第15條看守所為達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嚴密戒護之目的,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出入戒護區者應接…
- 第16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
- 第17條看守所應安排被告志願作業、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前項作息時程,看守所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得…
- 第18條看守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被告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
- 第19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所稱暴動,指三人以上之被告集體以強暴、脅迫之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看守所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
- 第20條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