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93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一章 陳情、申訴及起訴 第93條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八十九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