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48條 法規:羈押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衛生及醫療 第48條 看守所應提供被告適當之運動場地、器材及設備。看守所除國定例假日、休息日或有特殊事由外,應給予被告每日運動一小時。為維持被告健康,運動處所以安排於戶外為原則;必要時,得使其於室內適當處所從事運動或其他舒展身心之活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